突然宣布!涉及武安所有小区!

小贝导游 发表于 2023-12-19 10:09: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明确一: 物业收费根据不同情况 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区(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区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和雄安新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不得突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等级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明确二: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酬金制
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承担。
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人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人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人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供水企业已接管的,二次加压运行维护费不计入物业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及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电梯费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可单独制定。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双方合同约定预收的,原则上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对预收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已出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储藏间、车位(库)面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收费面积,但改变用途用于商业、居住的除外。

明确三:机动车停放费及其他服务费
01车辆停放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人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为业主、物业服务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非公务服务,需临时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应提供免费时段,具体政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02
其他费用1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自行清运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需要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清运的,清运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

其他费用2
实行出入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首次应免费为业主办理出入证(卡)、电梯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证(卡),物业服务人可按照成本收取工本费。

其他费用3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其他费用4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其他费用5
物业服务人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03收入权益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范围。


明确四:物业服务人应当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双方约定的特约服务除外)。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明确五: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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