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相关法规规定,鸡泽县医院被罚款3万元!

吃货大咖 发表于 2023-12-6 16:07: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近日,河青新闻网邯郸频道记者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获悉,该网站最新公布一则行处罚决定书文件,鸡泽县医院因违反相关法规规定被处罚。

文号为“邯环罚字〔2023〕03-5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11月9、10日对鸡泽县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院内东北污水治理设施运行台账(10月24、25、27、28、30、31和11月1、3、4、6、7日)未记录。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参照《河北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序号183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进行裁量。“台账记录不完整的占百分值1-20%;违法频次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占百分值10%;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行为的 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经裁量其违法行为分值为11-30%,罚款金额为:百分值之和X最高罚款法定上限,即(11%-30%)X20万元,取(22000-60000)进行裁量,拟建议处以罚款3万元整。当事人对裁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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