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最新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武安市惠都煤业有限公司因违反相关法规规定被处罚。
该文号为“冀邯税二稽 罚 〔2022〕 54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武安市惠都煤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其他未列明的发票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给予该单位的处罚结果为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2719362.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5968.1元,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427665.12元。详细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