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最新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河北省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选矿有限公司因违反相关法规规定被处罚。

该文号为“邯环罚〔2022〕02-19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对河北省武安市元宝山工业集团选矿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裸土露天堆放未苫盖,造成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序号31,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百分值占比为30%-60%,取值45%;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占比为1%-10%,取值5%;3、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取值0%,合计50%,即按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处罚(10万元×50%=5万元)。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五万元。 详细内容如下:

信息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