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某钢铁企业员工打八小时工作卡被要求加班四个小时?和劳动法不符。
今天看到有疑似钢铁企业员工,投诉企业明明打的八小时上班卡,但是却被要求加班四个小时,成十二个小时了,如果投诉属实这样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换句话说及时这样的加班给加班工资了也不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希望武安劳动局切实履行自己的指责,对员工投诉彻查,不能仅仅问企业人事部门了事,也要联系投诉人落实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