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全市民办义务教育
学校办学行为的通告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必然要求。为切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落实“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等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由政府出资,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的学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民办学校自愿捐献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学费。保留民办性质的学校,收费标准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得私自上调学费价格,要严格执行按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要求,不得跨年、跨学期或一次性收取全学段费用。
三、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学生就读学校与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必须保持一致,任何公办、民办学校不得存在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借读和违规插班等情况。学校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教师不得暗示、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市教育局郑重声明,对学校违规招生、违规收费和违规办学“零容忍”,如遇到民办学校存在以上违规行为,可拨打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电话进行举报,一经核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欢迎各位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提供证据及线索,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邯郸市教育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