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最新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石料厂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处罚。
(一)该文号为“邯环罚〔2022〕02-6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7日对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石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区南侧部分石子苫盖不严,造成部分扬尘无组织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的1-30%,取值25%;2、该公司首次实施违法行为1-10%,取值5%;3、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0%;合计为30%(10万元*30%=3万元),处以3万元罚款。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该单位罚款(大写)三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二)该文号为“环罚〔2022〕02-1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4日对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石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区西北侧石粉露天堆放未苫盖,造成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露天堆放的30%-60%,取值45%;2、该公司首次实施违法行为1-10%,取值5%;3、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0%;合计为50%(10万元*50%=5万元),处以5万元罚款。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该单位罚款(大写)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三)该文号为“邯环罚〔2022〕02-1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4日对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石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成品车间西侧部分阳光板脱落,造成部分粉尘无组织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该厂位于大气传输通道区域(永年、丛台、复兴、邯山、经开区、冀南新区、成安、临漳、磁县)之外1-60%,取值20%;2、该公司首次实施违法行为1-10%,取值5%;3、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0%;合计为25%(20万元*25%=5万元),处以5万元罚款。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该单位罚款(大写)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