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8日02时11分许,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车载李某某)沿武安市中兴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行至中兴路与富强街交叉口时,与沿中兴路由东向西行驶武某某醉酒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过程中,两辆二轮电动车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倒地后导致头部不同程度受伤,事故还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民警按照相关法律依据对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逆向行驶、以及武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醉酒驾驶”及《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要为了便捷而逆向行驶。逆行的车辆免不了与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形成冲突,极易发生正面碰撞事故。而且由于双方速度的叠加,此类事故的后果往往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