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
一、保障性住房管理是指保障对象已购买或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入住保障性住房后的管理工作。
二、保障性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保障性住房存在的空置、违规装修、转租、转借、转让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购买人、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三、租赁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期缴纳租金以及承租期间所发生的各类必需费用。
四、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出借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五、承租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
六、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做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七、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将解除合同,终止其实物配租资格,并收回保障性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的;
(五)转租、出借、互换保障性住房的;
(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九、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予以收回:
(一)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或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
(四)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
(五)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十、住房保障部门依法收回或者收购保障性住房时,原承租人或者购买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当事人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要提示:武安市安泰小区目前已建成的一期、二期的保障房中,包含拆迁安置房、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经适房、廉租房四类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适房申请家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存在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市住建局两房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严格监管,加强政策宣传,畅通实名举报通道,广大群众如果发现廉租房、公租房和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适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可进行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