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号为“﹝冀邯﹞应急罚﹝2022﹞非煤00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武安市南洺河铁矿有限公司的主要违法事实为(1)-80m水平盲副井马头门处,作业场所湿球温度为23℃,风速为0.20m/s,低于规程要求;(2)地下矿山现状图5月份没有更新,且-480m水平现状图未正确标记已掘巷道的规格(如溜井等);(3)掘进工、支柱工等工种岗位风险辨识缺少通风工序的岗位风险辨识。
违法行为类型为《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1.4项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项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上述行为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项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邯郸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罚款的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