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公安分局
峰峰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峰峰矿区水利局
峰峰矿区园林环卫中心
峰峰矿区教育体育局
峰峰矿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禁止在河道、水库、水渠、塘坝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的通告
目前正值高温炎热季节,在河道、水库、水渠、塘坝等水域游玩人员日渐增多,容易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极易引发溺水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好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就禁止在河道、水库、水渠、塘坝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到河道、水库、水渠、塘坝等(经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除外)水域游泳、戏水和从事其它可能污染水体、引发溺水事故的下水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水域周边搭建临时更衣室等违法设施和非法从事与游泳、戏水等有关的经营活动。
二、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禁止在河道、水库、水渠、塘坝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学校及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护,严防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到河道、水库、水渠、塘坝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避免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
三、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大对所辖河道、水库、水渠、塘坝的管护,在河道、水库、水渠、塘坝入口或醒目位置设置水域管理责任牌和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河道、水库、塘坝等危险水域巡查;区园林环卫中心负责湿地、公园内危险水域巡查;各乡镇(街道)依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重点水域巡查。综合执法、水利、园林环卫中心、教体、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要与各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加大对河流、湖泊、水库、塘坝、水渠等水域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游泳场所,坚持“谁批准,谁负责”原则,区教体局负责室内游泳场所监管,区园林环卫中心负责景区划定游泳区域场所监管。
四、对不听劝导,擅自下水游泳、戏水而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责任自负。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对阻扰和干扰河道、水库、水渠、塘坝管理,破坏水生态环境、水源、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及防溺水责任牌、警示牌、防护栏、救生篙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喇叭广播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防溺水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涉水危险行为,主动规避安全隐患。
六、请珍爱生命,自觉远离危险水域,预防溺水从我做起。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举报在河道、水库、水渠、塘坝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的违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