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我们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将依法扣留的下列小型汽车共17辆依法予以公告。
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车辆合法证明等材料,到武安公安交警大队土山中队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报废处理。
武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7月4日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回复
评分
发帖
在线时间:8:30-17:00
0310-5777783
下载APP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