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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南洋移山钙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违法事实为厂区内有2处露天堆放的物料未苫盖,事由为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给予该单位处三万元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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