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刑警八中队民警在对辖区逃犯信息进行梳理时,发现王某某(26岁,大同镇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当日被湖北警方列为网上逃犯。据此,中队负责人张庆峰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对该逃犯进行摸排。经细致工作,民警发现王某某已潜回老家。随后,办案民警经蹲守布控,于当晚20时许,成功将王某某掏窝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从2021年7月至今,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移交湖北警方。
(一)严禁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此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诈骗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广大群众切勿因小利出售、出借自己个人银行账户,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成为犯罪分子帮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大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物品,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一旦发现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