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峰被提起公诉!曾任邯郸县委书记

小北京 发表于 2023-12-21 09:52: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高检网12月20日消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雪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雪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王雪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河北省监察厅厅长,唐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退休前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1月6日消息,王雪峰被查;今年7月6日,王雪峰被开除党籍。

经查,王雪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他人旅游活动安排,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毫无组织原则,搞拉票贿选,大肆买官卖官,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录用中弄虚作假为亲属谋取利益;收受大额礼品礼金;毫无纪法意识,把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雪峰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雪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王雪峰出生于1954年,曾任:邯郸县委书记,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等职。

2010年,王雪峰任唐山市委书记,2013年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8年卸任,至被查。

王雪峰履历:
男,汉族,1954年11月生,永年人,1973年3月入党,1971年1月参加工作,河北矿冶学院冶金系炼铁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

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1971.01—1974.09,河北省邯郸市马头炼铁厂工人

1974.09—1977.09,河北矿冶学院冶金系炼铁专业学习

1977.09—1979.04,河北省邯郸市马头炼铁厂技术科干部

1979.04—1984.05,河北省永年县委办公室干事

1984.05—1985.01,河北省永年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5.01—1985.05,河北省永年县委常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5.05—1986.05,河北省永年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1986.05—1987.06,河北省永年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兼临铭关镇党委书记

1987.06—1992.12,河北省永年县委副书记
1992.12—1996.03,河北省馆陶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6.03—1998.01,河北省邯郸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8.01—2001.08,河北省邯郸县委书记
2001.08—2002.01,河北省纪委常委

2002.01—2004.01,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
2004.01—2007.01,河北省纪委副书记

2007.01—2008.03,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2008.03—2010.02,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2010.02—2010.08,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

2010.08—2013.01,河北省唐山市委书记
2013.01—2013.02,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唐山市委书记

2013.02—2018.01,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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