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邯政规〔2023〕1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
(二)市区东环路(人民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东,人民路(东环路至尚代线,含本路)以北,邯临路(东环路至毛遂大街,含本路)以南,尚代线(人民路至娲皇路,含本路)以西,毛遂大街(娲皇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西。
(三)全市重点用车单位厂区、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
(四)各县(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划定。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大气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建设、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有效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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